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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运输中残疾旅客携带辅助动物的几点思考

点击次数:2017-11-15 15:48:57【打印】【关闭】

最近,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接收携带辅助动物乘坐赴美航班的残疾旅客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旅客声称他带的狗是服务犬,但无法提供该服务犬的身份证明。虽然我们的工作人员

 最近,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接收携带辅助动物乘坐赴美航班的残疾旅客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旅客声称他带的狗是服务犬,但无法提供该服务犬的身份证明。虽然我们的工作人员通过旅客的解释、狗身上佩戴的标志和自己的判断,也基本可以确认这只狗的确是服务犬,但是,旅客是否“必须”出示其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呢?如果旅客无法出示,但有其他明显的证据,航空公司是否“必须”接收该残疾旅客和其服务犬呢?我们的工作人员困惑了。现场发生的案例,引发了我对民航运输中残疾旅客携带辅助动物的几点思考。
目前,有关残疾旅客航空运输的规定,除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5年颁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外,针对飞往/飞离美国的航班,还有2009年生效的美国交通部最终条例联邦法规第14节第382条款,即《不歧视残疾人的空中旅行规定》(后经数次修订,以下简称382条款)。当然,还有各航空公司自行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在此不作探讨。在民航局的《管理办法》和美国的382条款同时现行有效的情况下,当这两个规定在某些条款上有不一致的时候,就会为现场工作人员带来操作和执行上的困难。通过对这两个规定的比对和思考,以下本人将从用语含义、提前告知、证明文件和座位安排等四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用语含义
民航局《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中关于服务犬的定义为:“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在美国第382条款中,有关辅助动物的条例涵盖于第117节。虽然该节中没有列出专门的定义,但可以明确的是,美国对为残疾人提供帮助的动物分为辅助动物和情绪支持或精神辅助动物两类。
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民航局《管理办法》的定义范围比较狭窄,将为残疾人提供帮助的动物仅仅局限在“犬类”,而实际上其他动物,如微型马,经过训练后,也可以成为残疾人的辅助动物。虽然可能实际遇到非犬类的辅助动物的机会很少,但就管理规定的普遍性和适用性来说,本人还是认为将服务“犬”改为服务“动物”更为妥当。当然,美国382条款对非美国承运人,只规定接受犬类辅助动物(382.117节)。
另外,民航局的《管理办法》中未提及情绪支持或精神辅助动物,而在现场的工作中,我们的员工的确遇到过携带情绪支持动物的残疾旅客,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和条例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困难。鉴于现代生活的快节奏、高压力,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人群因罹患心理疾病而需要情绪支持或精神辅助动物的帮助,因此,无论从定义的全面性,还是从员工的实操性来说,本人都认为需要将残疾人情绪支持或精神辅助动物的相关条例补充到民航局的《管理办法》中去。
二、提前告知
民航局《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中规定,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在美国第382条款中,当旅客携带辅助动物(飞行航段超过8小时或携带情绪支持或精神辅助动物)的时候,承运人可以要求旅客提前48小时预先通知以及提前1小时办理值机。
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民航局规定旅客只要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不管飞行时间长短,也不管携带的是哪种辅助动物,都应提前告知,且需提前2小时办理值机手续。而美国第382条款对提前告知的动物有一定条件,而且只需提前1小时办理值机手续。那么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赴美的残疾旅客因未能提前2小时办理值机手续而导致其服务犬无法带入客舱,我们的员工该如何处置?当然现场的操作是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尽量让旅客及其服务犬成行,但不免也会因规定的时间不同而带来操作处置方面的困难。
三、证明文件
民航局《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在美国第382条款117节中,如果残疾旅客对辅助动物给予可靠口头保证,则承运人可通过鉴定且必须接受。虽然不要求旅客提供文件,但承运人对下列情况可以索取文件: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或认为动物用于情绪支持或精神辅助。
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民航局规定残疾旅客应提交“两证”,并且该“两证”是用于证明服务犬的身份和检疫情况的。但在美国第382条款中,只要旅客提供可靠口头保证即可证明辅助动物的身份;即便是需要旅客提供文件,也仅仅是为了证明无需在航行中释放动物或释放后的动物不会引起健康或卫生问题。对于情绪支持或精神辅助动物,旅客需提供的文件证明是用来说明旅客有精神健康障碍且其精神健康情况需要动物支持。正是由于民航局的文件和美国的条款在证明文件方面的不一致,造成了本文前面说提及的员工的“困惑”。本人所担心的是,如果哪一天由于某位赴美残疾旅客未能提供其服务犬的身份证明而被拒绝乘机,该名旅客投诉到美国交通部,则可能给承运人带来警告、甚至高额罚款的严重后果。
四、座位安排

民航局《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此项规定比较宽泛,未能明确当服务犬与其他乘客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的处置办法。而在美国第382条款117节中,此项规定则比较具体。如:不能因为动物可能冒犯或打扰旅客而拒绝旅客登机;只有在安全问题造成直接威胁(例如过敏达到残疾人级别)时,才有理由限制辅助动物登机;承运人应该为出于宗教或文化等个人原因对动物不满的旅客重新安排座位,而不是携带辅助动物的旅客。
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美国的382条款在除安全问题或直接威胁外,基本保障了残疾旅客携带辅助动物的优先权,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建议民航局的《管理办法》参照美国382条款的相应章节,在残疾旅客的座位安排方面,做出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以上四点,是本人根据现场发生的案例,结合民航局和美国交通部有关残疾旅客在民航运输中的相关规定,做出的一些比较和思考,希望能引起有关同行和专家的共同探讨。(潘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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