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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枪支贩毒案嫌疑人今日在荆门执行死刑

点击次数:2018-05-27 22:59:57【打印】【关闭】

2018年5月25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犯李某某执行死刑。审理查明,2015年3月底,罪犯李某

 2018年5月25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犯李某某执行死刑。

审理查明,2015年3月底,罪犯李某某与同案犯彭某某(已判刑)商定,由李某某从外地带3千克以内甲基苯丙胺(冰毒)至湖北省荆门市,以每克35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还商定由李某某带1支枪回荆门市交给彭某某。后李某某向广东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3袋(约3千克)及猎枪1支、猎枪子弹14发。

同年4月8日下午,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7KG35的东风帅客灰色面包车携带所购甲基苯丙胺及猎枪、子弹,与朋友李某甲一起从广东省惠州市出发前往荆门市。9日凌晨,李某某到达荆门市后,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及猎枪、子弹存放于湖北省沙洋县其妹妹家中。当日下午,李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1袋至吸毒人员张某某家,应张某某要求,以每克3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130余克,获款5000元。

随后,李某某按约至荆门市亿达花园小区对面与彭某某见面,二人在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DB2022的雪佛兰轿车内准备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袋846.13克。同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妹妹家中查获其存放的甲基苯丙胺2袋1993.77克和猎枪1支、猎枪子弹14发。

罪犯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69.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运输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某某系贩卖毒品上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8年5月25日下午将罪犯李某某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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